案情简介
陈某是江苏省淮安市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职工,主要从事电线施工安装、电器设备安装等工作,2012年年初,该公司为陈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一张。同年2月份,陈某通过网络自助保险卡投保系统进行了激活,生成电子保险单一份,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陈某;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5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4日二十四时止;职业类别为生产、机械设备修理人员-仪表仪器修理人员-电工仪器仪表修理工;保险费100元;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伤残保障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10000元。”2012年7月19日,陈某在从事电线架设时从高处摔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次日因伤重治疗无效死亡。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用4320.4元。其后,陈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伤亡保险金60000元,医疗保险金4320.4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陈某在激活保险卡时未如实填写其职业,而陈某所从事的电线施工安装、电器设备安装工作系保险公司拒保职业,而投保人在网络激活保险卡时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发生纠纷,陈某家属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陈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陈某家属向其申请理赔时就已知道陈某从事的职业,但直至法院判决之日保险公司仍未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因此对被告主张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慧择提示:隐瞒职业投保保险赔不赔偿?相信通过上述案例的介绍,您已经有所了解。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家属赔付人身意外伤亡保险金6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4320.4元,合计64320.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