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一)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改的;(三)因保险市场或者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法制部门在对各部门的规章立项建议审核后汇总形成下年度中国保监会规章立法计划,经报送部门分管副主席、法制部门分管副主席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慧择提示:此次中国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进一步规范保险监管制度,更好的保障保险业各项业务有序进行,从而更好的保障投保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