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通过对业务范围的合理划分,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保障型业务。并且通过将业务范围调整与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挂钩,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
《办法》根据保险业务特性,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对于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对新设财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及相关内控制度、专业人员等方面亦做出细节性规定。
其中,新设财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明确两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类基础类业务,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明显提高了保险机构的准入门槛。”
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措施。同时,保险公司在实施业务范围退出过程中,应当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
慧择提示:此次保监会对保险业务实行分级监管,积极推动退出机制建设,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的准入推出机制,更好的保障保险市场给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