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为应对地震灾难,提供对地震风险仅仅提供有限的承保,市场上鲜有产品针对地震引发的建筑物和货物毁损以及工厂停工导致的运营损失。比如瑞士的19个联邦州建筑物保险商于1978年创建了地震保险共同基金,每一次地震可为投保人提供5亿瑞士法朗的资助。共同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原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和再保险抵偿金额。19个联邦州其中的苏黎世州还单独建立了地区性地震保险基金,提供2亿3千万瑞士法郎用于承担地震风险。目前,19个联邦州对地震风险造成的保险赔付主要通过上述基金的资金进行承担,投保人无需为此支付额外的保费,但是投保人必须自己承担10%保险价值的损失或者最少5万瑞士法郎损失。对于没有参加地震共同基金的其他联邦州保险商也建立了协议机制,提供2亿瑞士法郎用于对付地震引发的赔付。然而,以1356年瑞士巴塞尔地震为例,如果该地震在今天爆发,其所导致的损失将达到800亿瑞士法郎,地震保险基金提供的抗灾资金与地震损失来说,仅仅是杯水车薪。
针对这种情况,目前许多国家都已经或将建立巨灾保险机制,也就是通过立法将洪水、地震等灾害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采取国家扶持、保险公司参与等模式,将巨灾风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甚至是证券市场分散。比如美国、法国、瑞士、土耳其和阿尔及利亚等。
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美国的洪灾保险制度是从立法着手、由政府运作、依靠私营保险公司、通过商业手段逐步实施和发展起来的。在法国,保险公司被强制要求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费率提供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土耳其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投保强制性地震保险,通过强制保险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前提是实现政府在风险承担过程中的角色转换,只有政府明确其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位置,通过规则和制度约束有条件的社会个体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支持保险业成为帮助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的平台,方可将有限的财政积累用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真正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高效和规范。
2003年5月1日,距阿尔及利亚首都阿尔及尔60公里处发生6.8级强烈地震,造成2700多人死亡,大批房屋倒塌。我当时在阿尔及利亚工作,亲身经历了地震发生的恐惧,参加了援助当地抗震救灾的工作,亲眼目睹了地震给当地人民带来的灾难和痛苦。
此次地震后,阿尔及利亚政府根据总统的指示起草了自然灾害强制保险和对受害人赔偿的法令,旨在建立一个有效保障公民应对自然灾害的影响,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的机制。2003年8月6日,阿尔及利亚政府内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财政部提交的关于实行自然灾害强制保险和对受害人赔偿的法令草案。该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建造的不动产实行针对自然灾害影响的强制保险。
2、 对任何从事工业和/或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工业、商业、手工业、服务业设备以及其内部设施实行针对自然灾害影响的强制保险。
3、 国家将不对未参加强制保险的人进行任何赔偿。
4、 国家将通过罚款的形式对任何未参加保险的人进行处罚。
5、 任何不动产的转让和出租的行为必须有保险合同才为合法。
从1356年发生的巴塞尔地区地震以来,瑞士已经历了多次6级以上地震,造成的损失数以万计。当前,瑞士是欧洲人口密度较高的国家,加上90%的瑞士现有建筑均没有防震建筑设计,一旦发生地震,瑞士将面临惨重损失。在此背景下,瑞士保险协会、联邦商业保险局和瑞士各州的建筑物保险商联手,拟自2009年开始在全瑞士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地震保险。
根据估算,一个假设损失为800亿瑞士法郎的地震对瑞士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大致如下:灾后一年国民经济总值提高2.7%,灾后一年房地产投资提高13.5%,灾后一年进口额提高8.2%;灾后三年通货膨胀率上升2%和灾后三年银行长期利率提高1%,这样的影响对个人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而通过强制性保险,为了均衡以上各种变化,每个个体仅仅需要每年缴纳100瑞士法郎的保险费便可承保地震风险。
瑞士计划中2009年拟将推行的强制性地震保险,保费的收取将采取与建筑物价值挂钩形式。50万瑞士法郎的建筑物应缴纳的年保险费大概为50瑞士法郎,保险费率大概为保险价值的0.01%。保费厘定并不参考各个地区不同的地震风险发生概率,从而体现强制性保险的优点,使风险高发生概率地区的投保人免于承受高额保险费负担。强制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将通过设立专门基金进行管理,以区分其他保险风险基金进而实现专款专用,通过加大地震风险基金管理的透明性和管理水平实现瑞士地区地震风险的可保性。
为减少自然灾害特别是地震给我国人民带来的财产损失,支持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建议我国立法推行自然灾害强制保险。这应该是刻不容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