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办卡却被误导投保
去年4月26日,小君和妹妹在广州海珠区一家国有银行的网点办理开卡和存款业务。一名自称是大堂经理的叶姓工作人员当时把她们带到VIP客户室,与另一位黄女士一道向其介绍该行的金卡业务,称办理金卡后存取款或办理其它业务都不用排队,还附带送一份生命人寿保险。
小君姐妹俩对保险都不了解。叶经理当时宣称这份保险跟办卡没有冲突,是办卡附送的,然后还介绍说其实就是相当于存定期,每年存1万元就有很高的利息,比一般的存款利息高很多,5年之后本金利息都可以取出来。随后,他还拿出其他客户办理的资料,介绍说很多人都办理了该项服务。
等小君她们在柜台存入1万元、办好卡后,叶经理便拿出了一份文件让小君签名,还称几天后保险公司会进行电话回访,到时不管电话那边问什么,小君只需回答“是”即可。小君并未留意该文件具体内容就按上述经理的指引在上面签了名,该经理收回文件后便交给小君一张“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的保险单。
在买保险后的10天犹豫期内,小君曾到银行查询,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内不见了之前存入的1万元,便想找叶经理询问,但那天被告知该经理并不在银行。而上述黄女士则告诉小君称,“要过段时间才能查到分红”。此后,小君再次去寻找叶经理亦无果。
去年9月,小君在卡里又存了1万元,但在今年4月26日,她收到银行短信通知说那1万元已被转存。后来,小君向生命人寿询问才发现,自己之前办理的并非是定期存款,而是投了该保险公司的保险,而且该款保险为终身寿险,5年之后仍不能取出本金。如果自己现在退保,2万元只能退回一万元左右的现金价值。
对“办卡送保险”双方各执一词
当明白到自己被骗后,小君急切想取回自己的2万元存款,但找到银行却被要求找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称她已在保单上签字,就代表她已承认该公司的条款,如果执意退保,就只能按现金价值退还。
日前,小君向我们投诉称,当时自己根本就没有想过买保险,是上述叶经理说办金卡附送保险的,而且该经理保证5年之后小君可以拿回本金利息,所以她才答应办理。如果该经理说清楚她的钱不是存在银行,而是买了保险,她肯定是不会买的。
我们就此找到经办这份保单的叶经理,该经理称,当时他并没有说是办金卡附送保险,而是说办理该保险可以开一张金卡。而至于5年后能取回本金,他表示自己并未如此说过。他向我们坦白,购买该保险5年之后肯定取不回本金,按他预算,大概8、9年后才可以将本金取回。
有投保人签名的保单不知所踪
小君告诉我们,保险公司说她签名就代表她承认相关保险条款,但她手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那份文件(投保单),至于其它资料,如投保单和责任条款等,她从未见过,也不知里面有何内容。她手上只有该保险公司的一张打印的保单,上面并没有自己的签名。
对此,叶经理则表示,他曾将保单、合同条款和代收费凭证交给该客户。至于投保单,他则不确定是否有给客户,但一般情况他都会给。
日前,我们以顾客的身份向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咨询获悉,在正常的投保流程下,投保人手中应该有投保申请书(投保单)、保单、责任条款、缴费凭证。其中,需要投保人填写或签名的有投保申请书和回执单,回执单是投保人收到合同后签名交回保险公司保管的,而投保申请书则需要顾客填写个人资料并抄写风险提示语,并交由保险公司审核,客户也可以保留一份复印件。
“风险提示语”可能是“代写”
一般来说,投保单是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申请书,需要本人填写,并抄写风险提示语。但按小君的说法,她并不了解投保单为何物,更不曾抄写风险提示语,那投保单上的风险提示语是谁抄写的?这是否存在 “有人代写”的可能?
对此,叶经理向我们答复称,当时在办理保险的时候,小君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个人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确实是由他代填,但对于抄写风险提示语,他则矢口否认,称是由客户抄写并签名。他还称,当时包括办卡的手续,客户总共签了大概8~10个名。
不过,据小君回忆,她肯定自己没有在投保单上抄写风险提示语等除签名之外的语句。她说,当时叶经理在办好卡后,让她签了一份文件,至于那份文件里有什么内容,自己前后签了多少个名,她已记不清楚了。
生命人寿回应 正在排查单证在谁手上
日前我们致电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银保部,其相关负责人回复称,该客户在银行投保后,保险公司已进行电话回访,但后期客户对保单产生了一些疑问,但因联系不上当时的客户经理黄春琼(该客户经理已离职),便产生了一些误会。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客户手中只有一张保单的问题,其公司正在排查单证究竟是在原客户经理处,还是在银行方或者在客户手中。但该负责人承诺,公司将在最快速度调查整个事情经过后,根据该客户身在云南的情况,联系生命人寿云南分公司为客户解除疑问,并办理相关手续。
而小君也答复我们称,上述保险公司确实已联系她,提议让她在云南分公司按正常手续退保,而后该公司再对她进行补偿。但对于这样的解决办法,小君有点担心是否能收回全部本金,出于安全起见,她可能会亲自回广州办理相关手续。
可拿投保单去做笔迹鉴定
广东保险律师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银监会早在2010年就明令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本案中,即使叶姓经理否认办金卡送保险,其自认的买保险送金卡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嫌销售误导,影响了保险消费者对是否购买保险做出客观判断,从而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而且,保险代理人代抄风险提示语是保监会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由于本案双方均否认抄写过风险提示语,建议由生命人寿提交投保单原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即可查明是否存在代抄。若存在代抄,生命人寿应负责,应向投保人退回全部本金。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生命人寿问题保单的概述。这里提醒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可通过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以免保险代理人事后否认。此外,保险消费者自己也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果没看清楚就盲目签名,很容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