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宁县发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7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从残疾人保障基金中列支;低保对象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自付部分后超过统筹基金起付线的,其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限定最高额”的办法进行报销,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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