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努力开拓巨灾保险市场。国家应督促有关部门建立我国保险业完备的风险数据库,科学地统计和发布灾害信息,使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方便的共享。保险公司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管控与市场开拓。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主体,自身的风险管理固然非常重要,但绝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拒绝开拓市场,应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前提下,按照积极、谨慎的原则,加大对于巨灾保险业务的投入。特别是重视巨灾保险的基础性研究,探索巨灾保险的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推动我国巨灾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设计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部分弥补保险覆盖面窄的缺陷。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众多,自然灾害也频繁发生,然而令我们尴尬的是我国的农业险、家财险的覆盖面却相当小,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更是不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必将可以较好地弥补我国目前保险覆盖面窄的缺陷。
三、政府应该转换在国家遭受灾害损失后的角色。中国政府已经习惯了扮演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但实际上在巨灾风险中,政府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当发生的损失较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这样,通过在投保人、国内保险业、全球再保险业、资本市场和国家政府之间进行风险共同分担,再大的自然灾害风险也会变得有可保性。
四、利用资本市场提高我国的商业保险能力。从国外的经验看,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途径是解决商业保险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将巨灾风险进行证券化处理,利用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化解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的形式有巨灾保险期货、巨灾债券等。国际资本市场的规模高达6万亿美元,远远高于保险市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国外就开始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资本市场化解巨灾风险的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当学习和借鉴这些先进经验。
五、针对我国目前保险机制中各个环节的不足,我们应该分别加以改进。
1.先看保险者。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去理解和认识巨灾保险问题,应当认识到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无论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还是从社会成员的性质看,均应当积极地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能够也应当在巨灾保险方面有所作为,而且巨灾保险市场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潜力巨大的业务领域。从社会成员的角度看,现代企业应当正确地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识到企业自身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下,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2.再看投保人。我国目前的确存在公众风险意识不足、投保意愿不强的客观现状。然而这次南方特大雪灾已经给很多未给自己财产投保的人们上了沉重的一课,相信他们当中的很多人的风险意识以及投保意愿将得到提高,同时,国家也应该通过各种手段对人民加强相关方面的教育,提高整个社会投保群体的风险意识。
3.最后看政府。我们看到,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虽然有所不同,但经过观察不难发现,他们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所以,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政府的支持是关键。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政府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1) 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政府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期,政府应尽快出台巨灾保险法,加快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的发展。
(2) 资金支持。从国际普遍做法来看,为了减轻巨灾对财政的压力,政府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般采取政府支持或直接介入,并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做法,对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都实行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来分担巨灾风险。巨灾保险基金大都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建立,由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巨灾保险基金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安排再保险保障,分散风险。
(3)模式选择。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及运营方面走在我国前面,许多成功的巨灾保险模式可供借鉴。政府可从中筛选和改进,为我国所用。例如,1956年开始实行的美国洪水保险计划,据最新资料,每年的洪水保险保费收入高达16亿美元,销售大约434万份保单,洪泛区社区投保率高达90%。作为一项比较成功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作为一个重要的借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