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因为有时候,投保人为求方便,或者觉得保险代理人可信,在没阅读过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就口头授权保险代理人在合同上替自己签字。其实,投保人这种做法让自己错失了知情权。
其次,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
第三,阅读免责条款。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也有部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从来没有阅读过保险责任条款和免责条款,到意外或疾病发生时,就只管拿着合同去找保险公司理赔。谁知道自己的情况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只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是合同中所必须含有的内容。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这一条是阐述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从目前情况来看,消费者往往对此条款最不满意。如在医疗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一旦发生赔付,即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但若在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满意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保险公司的服务,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之前交的保费大部分都不予退回。在签订保险合同后10天之内,如果投保人不满意保险合同内容,可以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终止合同。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纠纷或对合同产生异议,可要求保险公司对异议作出解释。《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