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赵和小王都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2007年,两人先后因相同病症住院治疗,出院后很快获赔。但小王在获赔的同时,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他下个保险年度将不再承担其该病种的保险责任,即该险种将不能再“续保”。而对于小赵,保险公司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小王购买的该保险产品,即是上面说到的典型的不能在生病后续保的产品;而小赵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则具有“保证续保”条款。
建议
上述案例表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小王购买保险时讲清楚,则双方极易产生纠纷。其实,从投保人角度来说,短期健康险产品只有具有“保证续保”条款时,才不会在次年投保时被拒保。
所谓“保证续保”,是指当客户续保时,保险公司不能因个人健康发生变化而拒绝客户续保,或提高保费、增加除外责任,也不能延期承保,更不能拒绝续保,即只要按时交纳保费,被保险人患病后仍能继续享受健康(医疗)保险至最高保障年龄,并且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承保。
国内常见的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条款是,被保险人须连续数年(如三年)投保后,主动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才能进入保证续保,而不是连续投保几年就可自动保证续保。
因此,投保人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满足条件时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2006年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后,不少保险公司,如泰康、平安寿险、太平洋寿险等,都推出了各自的健康险保证续保产品,并且更为规范,明确约定了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排除了保险公司以约定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甚至还有保险产品约定,并不需要经过一定期限如三年后才提供保证续保,只需通过首年的投保审核,便可直接享有保证续保权,这也是一种新的保证续保条款,含有这种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则不易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