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有两份交强险
去年9月上旬,郑天开着刚买来的中型货车,行驶至忠县忠诚村公路附近时,因避让操作不当,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乘摩托车司机陈冬的腿部受伤。
这场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郑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郑天的车是在去年8月中旬购买的,然后在一家保险公司的万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没过多久,郑天开车到宜宾,又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宜宾支公司再投了一份交强险。以致事故发生时,两份交强险均在保险有效期间。
伤者如何赔一直没谈妥
出院后,陈冬找到郑天,可双方就索赔一事,一直没达成协议。
去年12月,陈冬将郑天和保险公司告上了忠县法院,提出索赔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该案经忠县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根据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函[2006]78号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理赔规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决定找两家保险公司进行调解。
由先承保的保险公司赔
于是,法官找到了郑天最先投保的万州支公司调解,并听取其意见。
但该公司认为,他们应与宜宾支公司按比例分摊交强险赔偿份额;而宜宾支公司则称,一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先投保的万州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该案在承办法官庭外调解下结案,万州支公司同意独自承担陈冬的交强险赔偿限额4万余元。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购买两份交强险,属于重复投保行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即使发生事故,也只能获的一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