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只花11万元买的旧车,投保时却按新车购置价58万元的基准办理。车子被盗后,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理赔额赔偿,遭到拒绝。
2006年12月4日,吴某从张某手中购得一辆二手奔驰轿车,双方协商购车款为11万元。开具销售发票时,张某为吴某开具38万元的发票。
当年12月7日,吴某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该车的新车购置价58万元为基准,为奔驰轿车办理了保险,其中盗抢险保险理赔金额达44.43万元。
去年3月21日,吴某的奔驰车被盗,公安机关立案后一直未能侦破。吴某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44.43万元。保险公司查实其车购买价为11万元,拒绝按合同理赔。吴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江汉区法院。
庭审中,吴某认为,按58万元的新车价投保由保险公司认可后确定,保险公司亦按此标准收取保费,所以,保险公司也应按合同规定的理赔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时,吴某未如实告知该车成交价格,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至多依合同约定以11万元购买价理赔,超出此价格而多收取的保费1570元可退还。
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未如实告知成交价格,故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应按原交易价格11万元的标准,扣除免赔率20%后理赔。
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吴某保险金8.8万元,退还超出11万投保标准的保险金1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