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一般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只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任何人为被保险人死亡时的受益人。但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但也接受诸如"法定继承人"之类的填写。很多时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通常为避免家庭纠纷或还未考虑周全,往往会在身故受益人栏中填写"法定继承人"、"法定"或干脆不写。
但是,这样却会不知不觉中为今后的保险理赔或财产继承带来麻烦,增加额外费用。
虽然保险公司接受"法定继承人"之类的填写,但从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指定是受益人产生的唯一先决条件。法定继承人不是指定产生的,故其不具备受益人的一般特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按照《保险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处理。有人不禁要问,这样不是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意愿不谋而合了吗?都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取得其死亡保险金。殊不知,此时保险金的性质已经被转为遗产,继承人们将有可能要承担一些意想不到的费用。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金转化为遗产后,继承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而作为保险金,债权人是无权要求受益人在保险金的限额内返还债务的。因此,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是不必用来归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各项债务的。
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谨慎起见,都会要求所有保险金申请人出具遗产继承的相关公证书方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名单,这样继承人又要承担一笔不菲的公证费。(一般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比如100万元的遗产,公证费就要2万元。
另外,国外公民购买人寿保险许多是为了避免高额的遗产税,虽然目前我国尚无该类税项,但如果今后一旦实施类似税种,法定继承人们所获得的遗产又要缩水了。
因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应尽量填写清楚受益人,而不要模糊地填写为"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