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重庆市五中院审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事情的过程是这样的,车辆出车祸时还在保险期,保险公司却拒赔。车方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二审法院却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法院核实,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大财公司)在2010年4月26日,为公司名下一辆货车投保,承保单位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利宝保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辆损失险10万元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4月26日至2011年4月25日。
2010年7月19日,这辆车行驶在武隆县境内时因为路面下沉侧翻,造成7400元车辆损失。事发后,大财公司向当地警方和利宝保险报案。大财公司随后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全部索赔资料,利宝保险却拒绝赔偿。
因为被拒赔,大财公司将利宝保险起诉到巴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赔6290元。
质疑一审判决忽视生命
利宝保险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源称,保险拒赔理由是出事车辆在出事时超过年审期限。
巴南区法院一审认为,利宝保险在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间,没有证据证明事故车属于未年审车辆,于是在2012年9月20日判决利宝保险支付保险赔款6290元。
冯源称,他们上诉到市五中院。他们认为,他们和大财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章第四条第二项明确约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们通常称年审)或检验未通过的,属于免除赔偿责任范围。车辆年审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合同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保证车辆安全驾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审法院对年审的重要事实不进行确认,相当于作出了一份忽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判决。
最后,该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财公司的诉讼请求。
春节出行先看看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桐雨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未年审上路,被查到要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记3分、扣留机动车,这是行政处罚。
其次,还有民事责任。因为不参加年审,车况难有保障,一旦出车祸,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面对这种情况几乎都会拒赔,当事人只有自掏腰包。如果只有几千元损失,可能还能承受,如果是几十万元赔款,那就追悔莫及。
慧择提示:笔者提醒,春节是我国旅客的出行的高峰期,广大车主在出行之前一定要检查一下自己的爱车和驾照是否超过年审时限,以免万一出事故遭受双重损失。
法院核实,重庆大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大财公司)在2010年4月26日,为公司名下一辆货车投保,承保单位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利宝保险),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辆损失险10万元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4月26日至2011年4月25日。
2010年7月19日,这辆车行驶在武隆县境内时因为路面下沉侧翻,造成7400元车辆损失。事发后,大财公司向当地警方和利宝保险报案。大财公司随后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全部索赔资料,利宝保险却拒绝赔偿。
因为被拒赔,大财公司将利宝保险起诉到巴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赔6290元。
质疑一审判决忽视生命
利宝保险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源称,保险拒赔理由是出事车辆在出事时超过年审期限。
巴南区法院一审认为,利宝保险在举证期限和审理期间,没有证据证明事故车属于未年审车辆,于是在2012年9月20日判决利宝保险支付保险赔款6290元。
冯源称,他们上诉到市五中院。他们认为,他们和大财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章第四条第二项明确约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们通常称年审)或检验未通过的,属于免除赔偿责任范围。车辆年审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合同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保证车辆安全驾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审法院对年审的重要事实不进行确认,相当于作出了一份忽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判决。
最后,该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财公司的诉讼请求。
春节出行先看看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桐雨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未年审上路,被查到要对驾驶员处200元罚款、记3分、扣留机动车,这是行政处罚。
其次,还有民事责任。因为不参加年审,车况难有保障,一旦出车祸,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面对这种情况几乎都会拒赔,当事人只有自掏腰包。如果只有几千元损失,可能还能承受,如果是几十万元赔款,那就追悔莫及。
慧择提示:笔者提醒,春节是我国旅客的出行的高峰期,广大车主在出行之前一定要检查一下自己的爱车和驾照是否超过年审时限,以免万一出事故遭受双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