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超市购物时猝死,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死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
今天上午,一起保险官司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马先生诉称,2005年9月13日,他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父亲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3月26日,父亲在超市购物时意外身亡,死亡原因为“非正常死亡”。
保险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受理了马先生的理赔申请,明确表示,不需要提供验尸报告,但是2007年3月19日保险公司表示拒绝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马先生申请理赔之初,迟迟不愿提交尸检报告。在公司的一再要求下,2007年1月,马先生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警方调阅尸检报告,记录的结论是:“尸体全体未见重要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外伤及中毒。”
被告还表示,马先生在整个理赔申请中,只提供了一份盖有“北京市公安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中并没有具体指明马先生之父死亡的原因。
该证明中填写的“非正常死亡”的含义,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应当进行赔偿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依照合同可以拒绝赔偿。
据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比如游泳时溺水身亡等)。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自残、服药等行为导致的死亡。
马先生反复强调,无法查明原因并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在当初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就非正常死亡不赔偿这一点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