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童女士在武昌友谊大道中南丰田4S店购买了一辆锐志,并在该店指定的中鑫信通(现更名为中硕)担保公司办理了15万元贷款,3年还清,并向担保公司交纳保证金6000元。随后,童女士付清了各项保险费用,开着新车回了家。
去年年底还完全部贷款,童女士去银行取保证金,却被拒绝。理由是没在指定的保险公司续保,属于违约。我们看到,保险合同里的确注明:从购车日起到合同规定到期日止,乙方作为贷款人必须为其所购车辆在甲方指定保险公司连续办理机动车投保手续。
中硕公司负责人桂先生说,这样做的理由是,如果客户自行购买保险,绝大多数约定第一受益人是自己,而贷款所购买的汽车因抵押给银行,客户在合同期间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在银行,产生的保险理赔费用第一受益人应为贷款银行,在指定保险公司买保险就能约定保险受益人为银行。
我们在网上随机选择了五家担保公司,都称担保买车要在指定保险公司买保险。
“即便是车的所有权在银行,但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霍琳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公司要求童女士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担保合同中与此有关的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担保公司应退还童女士6000元保证金。
慧择提示:贷款买车不购指定保险公司,消费者可自由选择。笔者认为,这一措施的实施,客户购买车险也可与保险公司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并不需要在担保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