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广东省近日发布的《广东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透露,在汕头、肇庆、清远、云浮市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扩大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将在全省全面推开,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正式实施。
目前,已有24个省份的部分市县进行了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探索,16个省份中的部分市县进行了新农合大病医保的探索。在各种模式中,“大病再保险”的顶层设计样本江苏“太仓模式”,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为新医改提供了新思路,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商保提效
2012年8月30日,卫生部等六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其范本的主要来源之一江苏“太仓模式”引起众多关注。所谓“太仓模式”,就是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运作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加强医疗管理,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发生的大额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再次补偿。
在大病保险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扣除人员经费、运行费用和软硬件投入等运作成本,如果没有结余,这部分费用则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
除“太仓模式”外,江苏的“江阴模式”也是由政府委托、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而“太仓模式”的特点是保大病,即将大病保险单独划分出来给保险公司。这样一来,政府只负责执行终端、筹资、结算、政策和监督方面的职能,其管理费用由政府承担,运行全部交由保险公司负责,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风险。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试行“政府主管、保险公司经办的模式”对于保险公司本身来讲,是一件十分乐意接受的“差事”,因为商保承办大病保险的原则是“保本微利”,可以获得一定收益。
另从国外经验看,“政府主管、保险公司经办的模式”也切实可行。例如德国、墨西哥等国都交由保险公司负责运营,政府则起到监督管理的职能。
笔者认为,引入商保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主导地位,在太仓大病保险运作过程中,政府始终担任主要角色,在运行过程中,政府全过程发挥着监管指导作用。大病保险政策包括保障对象、待遇水平、筹资标准等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定。
此外,在遴选承办商保公司时,政府也需要权衡利弊,考虑多方面因素,并制定严格的合作协议。而“太仓模式”,实质上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政策性大病补充保险。
慧择提示:大病医保“地方生存路标”各地踏上新征程。笔者认为,随着大病医保的政策出台,各地陆续进行大病医保的试点,至少16个省份中的部分市县进行了新农合大病医保的探索。“太仓模式”保险的模式,为新医改提供新思路,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