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雅是一位经商多年的小老板,多年来生意做的稳稳当当,没有社保的她于2006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费用保险,以保障自己得病之下高额的医疗费用。不过,梦雅还是感觉心里不踏实。2007年初,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再三推荐下,梦雅又买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其实两份保单保的范围相差不大,只是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梦雅觉得双管齐下,心里踏实了许多。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8月的一天,半夜刮起了台风,梦雅想起没关窗户,站在凳子上去关窗户,她一不小心,失去平衡,从高凳子上跌落下来。糟糕的是,梦雅头先着地,头内积了大量的淤血。情况十分严重的梦雅又是开刀,又是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才康复。
面对高额的治疗费,以及近5000元进口药费用,梦雅心里盘算着: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治病所用的医疗费符合公费医疗、劳保报销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一些进口药在保单是明文规定不予以报销的。但自己有两份医疗保险,两个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用应该足够弥补不能报销的进口药费用。
2007年10月,梦雅出院后,前往第一家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很快地赔偿了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多元,住院补贴费用1000元。之后,梦雅又去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样申请理赔,然而,这家保险答复说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第一家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有几十元钱。
像梦雅这样在不同公司重复投保相似的医疗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不同公司进行重复理赔。不懂保险的梦雅就纳闷了,自己投了两份保单,花了两样钱,却得不到双重的保障,岂不是很冤?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别的保险公司、或是社保、或是单位报销,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按比例赔付不适用于那些医疗津贴型的险种,津贴型险种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它一般都是实保实赔。只要发生手术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除了津贴型保险可以买多份而无限制以外,人寿保险中的重大疾病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保险金额是不封顶的,只要你愿意多付保险费,就可以买到更高额度的保险。
可梦雅投保的两份医疗费用保险都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依照《保险法》规定,费用报销性质的保险给付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费用。医疗费用重复理赔,各保险公司一般按照比例赔付。梦雅先到其中一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会在所有的费用单据上盖章,并在医院开出的总费用单上注明公司的名称、赔付的具体金额以及日期。最后连同保单、理赔清单和单据一起归还给梦雅。当梦雅拿着已理赔过的单据去第二家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把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已经赔付的金额后给付。所以,总的给付金额不会超过实际的费用。实际上,梦雅在第二家公司的医疗保险属于重复保险,也就是保多了,虽然多交了保费,并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
如果梦雅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是补贴型保险,两家公司都将按照合同注明的金额足额给付,不考虑是否在其他公司也得到过相同性质的理赔。
经过此次教训后,梦雅后悔当初投保时,没有仔细了解保单的性质,导致花了不少冤枉钱。2007年12月,梦雅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仔细检查了自己已有的两份保险的保障。费用报销型的医疗保险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就够了,津贴型的保险投保多份也无妨。于是,梦雅将在第二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停掉,节省一部分保费,转成津贴型医疗保险,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投保人在投保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时,要衡量自己的具体情况,不要重复投保造成费用浪费。医疗补贴项目的保险虽然可以多方理赔,但是也要根据自己的收入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以和自己的收入水平持平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