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项维修基金与专线维修资金在适用的范围、交纳的主体、权属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那么,专项维修基金与专线维修资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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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专项维修基金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专项维修基金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专项维修基金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主体是业主;专项维修基金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专项维修基金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维修基金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专项维修基金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专项维修基金与专项维修资金在管理条例、缴纳主体、具体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能偏执的认为专项维修基金等于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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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专项维修基金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专项维修基金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专项维修基金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主体是业主;专项维修基金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专项维修基金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维修基金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专项维修基金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专项维修基金与专项维修资金在管理条例、缴纳主体、具体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不能偏执的认为专项维修基金等于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