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张某因醉酒意外坠楼身亡,保险公司却以该事故系被保险人“受酒精影响造成意外”为由拒绝理赔,后被张某之子告上法庭。昨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金5.5万元。
2006年4月8日,许昌市民张某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千禧太平吉祥卡保险一份,并交纳了100元的年保险费。保单载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5万元,被保险人为张某,受益人为张某之子。
同年11月12日晚,张某与朋友酒后一起在市区一歌厅下楼时,不慎坠楼死亡。为此,张某家人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有殴斗、醉酒、自杀等情形,保险人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之子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与投保人张某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明确说明的义务,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张某就有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因此,张某与许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于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有殴斗、醉酒、自杀等情形,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
张某之子作为保险受益人,享有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