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的哥哥2005年5月向山东青岛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受益人是殷某。结果投保后不到两个月,殷某的哥哥因病去世。殷某向保险公司索赔10万元保险理赔金,结果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因是殷某的哥哥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病情。为此,双方闹上法庭。近日,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殷先生的诉讼请求。
市南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在本案中,投保人殷某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前曾因癌症住院治疗,但他没有将此事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自己的病情,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支付给殷某理赔金是合法的。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殷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