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将项目投资分为政府项目投资、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和企业一般项目投资。当然,投资项目的不同,监管制度也是有所区别的。那么,适用于这三类项目投资的管理制度分别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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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
现行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的要求,实行审批制度。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资金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管理。政府投资资金有明确的定义:(1)预算内投资指的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用于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按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均属于预算内投资资金。(2)各类专项基金,也称政府性基金,是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按照财政部最新颁布的《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的规定,目前我国政府性基金共有34个,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等。各类基金中,按归集渠道划分,有的缴入中央国库,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等;有的缴入地方国库,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有的同时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如水利建设基金。按征收区域划分,有的是全国范围内征收,有的在某些特定地区征收。(3)统借国外贷款,指的是以国家主权信用为保证的国外贷款,如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资金。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适用于企业投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的管理制度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放松对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限制和约束,赋予企业充分的投资自主权。但是,我国推进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管理体制下,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还是要实行必要的外部性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要实行核准管理制度。
适用于企业投资一般项目的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制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但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备案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政府要掌握全社会投资活动的发展与变化,要了解企业投资的规模和方向;二是要对企业投资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约束。备案不等于是对企业投资的不管不问,而是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对企业投资予以引导和控制。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判别,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予备案。此外,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外部性管理。备案管理的依据是2004年11月25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适用于政府项目投资的管理制度是审批制,适用于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的管理制度是核准制,而企业一般项目投资的管理制度则是备案制。不同项目投资,其管理制度是不同的,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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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
现行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的要求,实行审批制度。凡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资金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管理。政府投资资金有明确的定义:(1)预算内投资指的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用于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按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进行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均属于预算内投资资金。(2)各类专项基金,也称政府性基金,是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按照财政部最新颁布的《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的规定,目前我国政府性基金共有34个,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等。各类基金中,按归集渠道划分,有的缴入中央国库,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等;有的缴入地方国库,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有的同时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如水利建设基金。按征收区域划分,有的是全国范围内征收,有的在某些特定地区征收。(3)统借国外贷款,指的是以国家主权信用为保证的国外贷款,如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资金。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适用于企业投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的管理制度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放松对企业投资自主权的限制和约束,赋予企业充分的投资自主权。但是,我国推进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管理体制下,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还是要实行必要的外部性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要实行核准管理制度。
适用于企业投资一般项目的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制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但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备案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政府要掌握全社会投资活动的发展与变化,要了解企业投资的规模和方向;二是要对企业投资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约束。备案不等于是对企业投资的不管不问,而是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对企业投资予以引导和控制。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判别,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予备案。此外,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部门,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外部性管理。备案管理的依据是2004年11月25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慧择提示:综上可以看出,适用于政府项目投资的管理制度是审批制,适用于企业重大项目投资的管理制度是核准制,而企业一般项目投资的管理制度则是备案制。不同项目投资,其管理制度是不同的,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