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增加再保险交易安全性,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外资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
上述通知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相关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第一,关联企业须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第二,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相应的评级标准。第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慧择提示:中国保监会下发的通知,对外资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交易相关资质进行明确,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与再保险关联交易前相比,外资保险公司不存在再保险关联交易后承保利润、净利润发生大幅下降的现象。
上述通知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相关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第一,关联企业须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第二,关联企业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关联企业的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相应的评级标准。第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慧择提示:中国保监会下发的通知,对外资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交易相关资质进行明确,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与再保险关联交易前相比,外资保险公司不存在再保险关联交易后承保利润、净利润发生大幅下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