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业务规模的增长,其与关联企业的再保险交易也与日频繁。由于再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具有转移利润的功能、风险留在集团内部的风险),近年来,保监会对于再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持续加码。
而在已有的严格监管下,此次保监会又加固了多道防火墙。
如,要求与外资保险公司发生再保险业务合作的关联企业,须满足“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整体经营为净盈利,且现金流未出现异常波动”、“应符合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偿付能力标准,且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新财务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标准普尔不低于A-、穆迪不低于A3、贝氏不低于A-、惠誉不低于A-”等要求。
“保监会之所以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再保险交易业务监管得如此严格,主要是担忧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一位外资保险业高管解读说,近年来金融危机导致多家国际保险巨头出现财务危机。一旦境外关联企业出现现金流问题,将容易导致再保险理赔无法偿付的严重后果。
事实上,除上述担忧外,再保险业务所具备的特殊“转移利润”功能,也令监管部门格外重视对此业务的监管。根据再保险领域资深人士解析,“转移利润”具体指,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以关联再保险交易的名义,将国内获得的利润转移至境外,从而达到减少交纳税收的目的。
但随着在华外资保险逐步扭亏为盈,市场对于关联再保险交易“转移利润”的担忧开始浮现。
慧择提示:此次保监会为再报关联交易加了一道防火墙,将可以有效防止金融风险跨境传递,保护企业的利益。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与再保险关联交易前相比,外资保险公司不应存在“在再保险关联交易后承保利润、净利润发生大幅下降”的现象。如果一旦出现这一现象,保监会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作出详尽说明。同时,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在其年报中须特别披露“再保险交易前后的公司盈利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