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要求,肇庆市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不再分中心区和山区县两个标准,统一增至为464元/月,代扣个人医疗保险费18.42元后,实发失业保险金445.58元。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新增部分从2008年1月1日起补发,并将于近期发放给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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