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面包车购买十天后,车还没上牌即被盗。因保险公司未就“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生效”这一免责条款向车主李先生作出提示说明,锦江法院近日审理后认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35900元。
今年1月17日,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40800元的面包车,当天向成都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险。十天后,这辆还未来得及上牌照的面包车被盗。李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约理赔。
保险公司称,合同特别约定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于正式号牌领取之日起生效,而李先生的车辆被盗时还没有领取正式牌照,所以盗抢险没有生效。李先生则称,投保签约时,该保险公司既没有提示自己注意合同中的这一条款,也没有对所附的生效条件向自己作说明。
慧择提示:新车没上牌照就被盗,按理说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但实际上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对被保险人说明相关情况。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未能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