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特别谈到商业养老保险的问题:“作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这一组的政协委员,我有责任和义务向国家提出建议——应加大力度,促进社会养老体系和养老保险的建设。特别是让商业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以及从政策层面鼓励保险业投资养老事业。”他说,此前有不少政协委员提出过这方面的提案,“养老问题是直接关系到民生的大问题。令我振奋的是,今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民生问题和养老体系建设问题,我已经与30多位委员联名提交了有关提案,共同呼吁通过商业保险等手段进一步解决养老问题。”
戴皓委员从一个保险界专业人士的角度指出: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各支柱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远远滞后。”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保险业团体年金保费收入为391亿元,个人养老保险保费收入为339亿元,养老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量为430亿元。戴皓委员认为,这与专家预测的中国2万亿元的企业年金以及10万亿元的养老增量需求相比,仍然相去甚远。
戴皓委员认为,缺乏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已成为制约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他认为,政府对养老保险课税可以选择以下3个时点来进行:可以在企业和职工个人向养老保险计划缴费时,也可以在养老保险计划(主要是基金积累制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还可以在养老保险计划向退休者支付养老金时。
发达国家对养老保险计划普遍采用的是延迟课税模式,即在前两个时点不进行课税,而延迟课税至第三个时点。也就是说,对雇主和职工向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以及该计划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但对退休职工从养老保险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要进行课税。采用这种课税模式,可以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擎”作用,有利于鼓励企业雇主和雇员进行缴费,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的积极性,可以有力地促进养老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研究表明,这种延税政策对我国当期税收的影响十分有限。
基于此,戴皓委员提出,可仿照发达国家的课税模式,给予养老保险计划延迟课税的优惠政策,以此调动保险公司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戴皓委员提出以下建议:可出台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迅速释放企业年金的巨大潜在需求;给予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同样的税收优惠,满足不同企业多样化的养老保险需求;将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税优政策范围扩展到个人缴费部分,鼓励城乡居民更好地进行养老规划;鼓励保险公司设立年金公司,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优势,提高养老保险的专业化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