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现行《保险法》中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修改为“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将现行《保险法》中“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对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履行因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而补充的义务时,保险公司应当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且要以书面形式;对于较为复杂的理赔案件,除另有约定外其核定时限限制为30日。
慧择提示: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保险理赔难”的声音,保险法细化保险理赔程序,有望从源头解决理赔难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上述规定将大大提高保险理赔速度与质量,广大也将享受到更好、更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