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夏女士到银行存款,在银行柜员的耐心介绍和极力推荐之下投保了分红型保险,银行向夏女士出具了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保险单,保险期间为5年。夏女士支付40万元保险费后取得了保险单。
后保险公司发现,保险单上打印的现金价值是夏女士应得现金价值的十倍。保险公司经过排查,确定是软件系统问题导致保险单出现打印错误,于是联系夏女士要求更换保险单,但夏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因此保险公司将夏女士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夏女士辩称,她本来并没有投保分红型保险的意愿,完全是在银行柜员的努力推销之下才投保的,保险公司既然出具了保险单,就应当按照保险单上承诺的现金价值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因此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推介保险业务,应当对银行柜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对出具的保险单应当进行严格审查,逐项核对,确认无误后才能向投保人发放。而且保险公司简单地要求投保人更换保险单,只考虑到纠正保险单的错误,没有考虑到对于现金价值这样关键条款的变更足以影响投保人是否继续投保的意愿。同时,夏女士也应当注意,在作出投保这样的重大决定之前,不能仅听取银行柜员的口头介绍,而是要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而且软件系统问题导致保险单打印错误,如此高额的现金价值并非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慧择提示:幸而,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夏女士答应调解,并且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关系。保险公司退还夏女士全部保险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