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意外险再获补偿
单位购买的保险,在一次车祸后竟然差点成了一纸空文,这让张掖市民孙先生困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则和他遭遇的车祸有关。
2010年7月5日晚,孙先生醉酒后骑自行车回家时和石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孙先生受伤。事后,孙先生在医院治疗了20多天,花费7000余元。后来,张掖甘州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报告显示,这起事故中,石某所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标准,所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孙先生酒后骑自行车违章,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分清了责任,孙先生便将石某和石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进行索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7000余元。
孙先生表示,在他出车祸前,他所在的单位恰好给他们投了一份意外商业险,所以他希望通过理赔获取一些补偿。
主要责任在货车司机
2011年7月,孙先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此次车祸造成孙先生10级伤残。为此,孙先生找到单位购买意外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孙先生醉酒后骑自行车导致受伤,这种情况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之一为由拒绝了孙先生的理赔要求。
2011年10月,张掖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认为,醉酒导致受伤是否该理赔,要看实际情况,而不是简单地看免责条款。在本案中原告孙先生受伤,主要责任是石某驾驶的车辆有问题,由此孙先生承担的仅是次要责任,故保险公司以醉酒后受伤不予赔偿为由拒绝理赔不能成立。据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规定范围内参照伤残等级,赔偿孙先生6000余元。
宣判后,孙先生对理赔数额不予认可,提起上诉。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该案后驳回了孙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慧择提示:上述案件最关键的地方是孙先生受伤与醉酒之间的关系,造成孙先生受伤的是货车的问题,与醉酒没有太大联系,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不能成立的。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要是保险公司列出降低赔偿风险的条款,想要维护客户的利益,最好将这些免责条款如实告知客户,给客户选择的权利,这样才能维护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