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后汽车租赁行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汽车租赁公司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根据很多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表述,他们在进行汽车租赁时遇到的最麻烦的是发票的问题。那么该怎样开具汽车租赁发票呢?税率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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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局表示,个人出租车辆,出租方需根据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5%)及其附加税费、书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个人租赁车辆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财产租赁所得个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财产租赁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扣除:每次所得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另外厦门市为了扶持该市小型和微型经济的发展,减轻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申请代开发票,能提供应税行为为长期的、连续一个月以上的证明的,代开发票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20000元。
代开车辆租赁发票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请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慧择提示:代开汽车租赁发票的需携带相关的资料,包括经办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单位介绍信等。只有这些材料齐全才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分局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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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税局表示,个人出租车辆,出租方需根据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5%)及其附加税费、书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个人租赁车辆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财产租赁所得个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财产租赁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扣除:每次所得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另外厦门市为了扶持该市小型和微型经济的发展,减轻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申请代开发票,能提供应税行为为长期的、连续一个月以上的证明的,代开发票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20000元。
代开车辆租赁发票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请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慧择提示:代开汽车租赁发票的需携带相关的资料,包括经办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单位介绍信等。只有这些材料齐全才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分局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