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10月26日对于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让人高兴的日子,我们从云南省人社厅的官网了解到,从2013年1月1日起,云南省将参照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管理范畴,按《云南省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个人不缴保费,而是由参保单位缴纳,缴费数额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乘以0.5%执行。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省级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慧择提示:据《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因素造成伤害或者疾病的,与之前所补偿的民政抚恤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享受。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工伤人员,退出岗位停发工资的,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省级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慧择提示:据《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因素造成伤害或者疾病的,与之前所补偿的民政抚恤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享受。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工伤人员,退出岗位停发工资的,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