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被保险人林良等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险时间从2011年6月2日至2012年6月1日,双方约定本保险单下每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给付金额为80000元,被保险人猝死或因脑出血、脑梗塞、心脏病、高血压、眩晕等自身疾病为诱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以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012年2月18日2时许,被保险人林良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家属发现后,拨打120急救,经120急救中心救治无效死亡。当天,被保险人林良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人家中进行查勘,后又到医院进行调查了解。4月9日,被保险人林良妻子提出人身保险理赔申请,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林良摔倒后致死,原告林良妻子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进行了现场查勘,原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原告林良妻子作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
慧择提示:一般被保险人家属旅行到了保单条款中的义务的时候,保险若质疑被保险人不属意外伤害身故,应当提出死亡原因鉴定,以明确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采取相关的质疑措施,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还是要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