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于先生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年缴30万元。今年5月份,于先生接到了中国人寿保险催缴滞纳金的电话,并提醒他缴纳今年的保费。“保费应该是今年1月份交,最晚延迟60天交。当时我给忽略了。电话里我让他们公司在去年的分红中扣除滞纳金和保费,对方说分红的钱不够交的。”于先生觉得奇怪,30万元如果去年定期存在银行,一年的利率是3.5%,一年利息是10500元,怎么可能连交滞纳金都不够?于是他去保险公司咨询,发现保险公司给他的分红大约是3000多元,这和当初保险业务员介绍的分红收益相差甚远,还比不上存银行。
于先生于是要求退保,保险公司的人说要扣掉将近18万元钱,“当时我就傻了。”18万元占到了他30万元保费的六成。于先生说,“当时除了怎么分红,他没有说退保要承担这么多费用。”
为何退保要扣钱?
为何退保要扣钱,而且要被扣除这么高比例的钱款呢?
“作为一个自己经营企业的人,我当然知道,签订任何合同如果违约都需要交违约金,可是一下子扣掉这么一大笔钱,我是怎么也没有料到的。”
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合同后,中途退保意味着消费者单方面解约,于先生知道自己可能要交一些违约金。但这解约金怎么交、交多少?可能不少人都和于先生一样,投保当初并没有留意过,也没有好好考虑、咨询过。
原来,人身保险合同都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退保的,保险公司仅扣除不超过少量工本费(大多数为10元)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概念。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保单在指定时刻所具有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客户如果在这一时刻选择退保,他所能取回的钱。因此也被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
据了解,每份人寿险保单上都有现金价值表,现金价值表对每个年度末投保人退保所能退还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列示。
那么,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又是怎么计算的呢?
通常,具有一定储蓄性质的长期寿险保单都能累积出现金价值。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是由精算师根据各项情况和假设条件精算而得的。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根据于先生的投保记录,他是在36岁时投保的“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选用了10年期缴纳保费的方式,年缴保费30万元,选择自60周岁起领取养老年金。而通过查阅该保险的现金价值表(参见附表),我们发现,在目前情况下,于先生的保单属于第一保单年度末(因为第二期保费应缴但尚未缴纳),于先生每缴纳1000元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为401元,30万元缴费能够产生的现金价值则为300×401=120300元。
因此,如果于先生在目前情况下选择退保,遵照契约精神,则只能从保险公司领回12.03万元,损失接近18万元。
海外是否如此操作?
当然,具有一定储蓄性质的寿险退保时必须依照“现金价值”解约,这并非我国保险界的“独创之举”。在现代商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包括目前海外成熟市场的保险合同中,都遵照这样的处理方式。
据精算师的介绍,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缴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缴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形成了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是保险公司对于投保客户的一项负债。
慧择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要看清保单上的条款,切勿被销售人员所误导,在拿到保险合同文本后,也要留意所附的“现金价值表”,明确自己的权益。另外买保险时应该考虑到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