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家住江北区的周先生为爱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年10月7日凌晨,周先生驾车在昆明的一条高速路上行驶,在进服务区加油时,因避让车辆操作不慎,车头撞向加油机,造成车辆和加油机受损。经过评估,加油机损失6万余元,周先生的爱车维修费也有6万元左右。
保险公司在调查处理这起事故时发现,周先生的驾照是在车祸发生后才到车管部门更换了的新驾照,原驾照在同年7月14日就已经到期,也就是说,出车祸时,周先生是用的过期驾照。
随后,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明文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结论。
索赔无果,周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渝中区法院。周先生称,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向自己交代保险条款,更没有说明有关免责条款,该条款应该无效。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驾照到期后没有及时更换新驾照,发生车祸时已经过了有效期。虽然保险合同上有周先生的签字,但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周先生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哪些,也没有证据来证明保险公司确实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万余元给车主周先生。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虽然有投保人“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对条款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的签字,但也不足以能够说明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要担责。保险公司的免责的范围规定的很模糊,很多时候属不属于免责范围,全凭保险公司一家之谈。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明确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莫让自己在出事后,得不到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