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满意足3号“双投被保险人”?怎么样?怎么买?
在大多数人印象里,子女继承父母的资产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比如房产,尤其对于独生子女来说,很多人都会认为,父母的房子就是留给自己的。讲个真实案例,小丽(化名)是独生女儿,2009年父亲去世,2019年母亲过世,父亲名下留下了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小丽后来成家有娃,想用这套学区房给孩子上学,却发现想要过户变得相当棘手。1、房管局需要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才准办过户。2、想走公证,但发现这套房竟然不完全属于自己,只有7/8的产权。因为父亲去世时,奶奶在世享有继承权,奶奶去世后,叔伯姑母可以继承奶奶的份额。
现在必须找全部亲戚,并且说服他们放弃产权,一起到公证处才能成功办理公证,但他们分散全国各地,有些甚至已经移民,寻找起来非常艰难。这还是实实在在的房产继承,房子跑不动,都能看到,会有解决办法,但落到保险,一份合同和保险金,类似的继承的问题一样存在。普通人不太有提前立遗嘱的观念,为了解决减少继承的纠纷,保险引入了“第二投保人”的概念。一份保险合同通常包含多个参与者: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传统保险产品里,一份保险合同只能保一个人,即只有一个被保险人,并且是不能变更的。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双被保险人出现了,即一个保险合同可同时保两个人,存在两个被保险人。在寿险合同中,如果是单被保险人,保险的保障期就等于被保险人的寿命,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终止;但如果是双被保险人,那么保障期就等于两名被保险人中更长寿者的寿命,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终止。采用双被保险人的设定,可以延长保单的保障期,提升保单价值的增长空间,增加身故赔付金累积。而且有些产品支持指定第二投保人,也可以针对保单设立遗嘱,明确投保人身故后保单权益归属。张三今年30岁,儿子刚出生,购买一份增额终身寿险,假定张三在80岁时身故。如果这份合同只有张三这一名被保险人,在其身故时合同终止,其保障期为50年;如果有父子两名被保险人,父亲身故时儿子50岁,假设儿子在80岁时身故,那么保障期就由50年延长到了80年。因为保单是投保人的资产,如果产品支持,张三可以设立儿子为第二投保人,在张三身故后,保单的投保人自动变更为儿子,现金价值传承给儿子,且无需办理继承手续。同时,被保人也是儿子,保障继续,保单的理赔款还能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指定给儿子的继承人,实现保险资产或保单在代际之间的定向传承。齐欣云服很快将上线一款“双被保险人”的重点产品——金满意足3号。双被保险人设计拉长产品增值期间,实现保单利益最大化,安全确定写进合同,就非常适合当下市场环境投保。金满意足的IP一直都广受好评,必出精品,错过就没了的那种。这次的金满意足3号延续了过往同IP产品的优秀,双被保险人拉长保障期限。时间是“钱生钱”的必要因素,增额终身寿一直以灵活性、收益确定,可复利增值出名。而增值的条件就是保费和保险期间,也就是增值的时间,保费越多,收益越多,保险期间越长,收益也越多。先把金满意足3号(条款名弘康弘运久久终身寿险)的产品信息放出来:来源:齐欣云服自制,具体产品信息以产品上线后保险条款与保险合同为准金满意足3号是一款终身寿险,投保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60周岁。可选的缴费期限有趸交/3/5/10年交,属于中短期缴费期。投保门槛方面,资金方面是1000元即可投保,门槛比较低;健康告知方面,如果总保费≤500万,健康告知只有1条,比较宽松。金满意足3号支持单个被保险人和双被保险人,从前文双被保人的优势来说,主要推荐客户选择双被保险人形式投保。1)双被保人先后身故/全残,保险金将给到后身故/全残被保人的受益人;2)双被保人一起身故/全残,按照两人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两者取大,再额外给付各自受益人50%。金满意足3号主打的亮点就是“双被保险人”,保障的人数变多,保单的存续期更长,保单增值的时间也拉长,保障更有意义。金满意足3号同时约定了加减保功能,支持保单贷款、第二投保人以及隔代投保的设置。最后还有减少/增加被保人的功能,增加被保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前可以操作,减少被保人在保单生效满7年且交费期满后可以操作,单个被保人可以增加一个被保人,双被保人可以减少一个,非常灵活。金满意足3号非常适合家庭成员间共同保障,主要有3种形式:亲子、夫妻和隔代承保。双被保险人:父母+儿女
张女士今年30岁,刚生了一个女儿,家庭年收入50万左右,有娃后危机意识更强,想通过一份保单规划未来女儿教育支出和自己养老费用。张女士每年拿出10万元购买了金满意足3号产品,总保费100万,自己作为第一被保人,女儿作为第二被保人和第二投保人。张女士60岁时,保单现金价值已经达到238万。此时,张女士可以选择部分减保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亦可以作为女儿的婚嫁资金;如果不减保,张女士90岁时离世,现金价值约为669万。保单继续有效,则该保单权益归属为女儿,达到财富传承目的,并且利用保单形式的传承也避免了女儿该部分保单权益的被分割风险。张女士女儿70岁时,保单现价可达943万元,达到保费9.43倍,可应对张女士女儿的晚年生活。如果是单一被保人情况下,张女士需要活到100岁则存续期才能达70年,双被保险人却可以很轻松地实现,并且存续期还可以更长。双被保险人:夫妻
50岁林先生是企业高管,30岁的妻子是家庭主妇。林先生平时工作日常应酬较多,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想为家庭建立专属的养老账户,保障夫妻未来的养老生活。于是选择投保金满意足3号,年交50万元,交10年,自己作为投保人和第一被保险人,妻子作为第二被保险人。林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第一被保险人,可同时掌握所有权和生存收益权。 注:若仅其中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单第10年时,保单现金价值已经达到273.6万元,约为保费的1.09倍。此时,林先生60岁,可以选择部分减保补充自己的晚年生活;保单第40年时(夫90岁、妻70岁),如未减保情况下保单的账户价值912.3万。约为保费2.45倍。假设一方离世。保单继续有效,现金价值持续增长。满足另一半的晚年生活品质保障。双被保险人同时解决双方的长寿风险和早逝风险,真正做到夫妻一体,爱与责任相伴一生。假设林先生90岁时离世,妻子90岁时,现金价值增长到1815.4万。账户的增值时间比单人版要长二十年!李先生,今年60岁,企业高管,育有一子小李30岁,孙子小小李今年刚刚出生。李先生非常疼爱孙子。打算为孙子留一笔教育、婚嫁、养老资金的同时进行资产的保值增值。李先生作为投保人选择了金满3号5年交产品,每年交费100万元,儿子小李作为第一被保人,孙子小小李作为第二被保人。李先生作为第一投保人掌握保单所有权,并且为以后传承需要指定儿子小李作为第二投保人。70岁时,现金价值547.2万,约为保费的1.09倍。可以作为自身养老的补充亦可作为孙子的教育金支持,让孙子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假设前期未减保,李先生90岁时,现金价值1293.6万,约为保费的2.59倍。如果李先生终老离世。保单的所有权传承给到儿子继承。此时儿子60岁,可以作为自身的养老补充。亦可以留作儿子小小李婚嫁或创业金支持。当小李先生90岁终老身故时,此时现金价值有2573.9万,约为保费的5.15倍。孙子小小李已经60岁,此时可以用于养老品质的提升。如果不用现金价值持续升值。90岁时现金价值约1亿。可以留作第“四”代人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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