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乘客购买长途客车票时附加的一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销售且形同虚设,律师李滨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予9999元的惩罚性赔偿金。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11月11日,李滨因到天津出差而购买客票。在赵公口长途客运站,他购买了一张车票后,售票人员在票款之外多收了一元钱,并出具了一张中国人保公司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收据。他当时急于上车无暇多看,后阅读发现,该保险收据约定,保险费为一元,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15000元,意外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金额为3000元。但凭证上没有记载李滨的姓名、年龄等任何身份资料,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等信息,也没有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当时我想,如果发生了事故,如果我的保险单遗失或损毁,那我根本得不到任何理赔啊!”
回京后,李滨将中国人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一元保险费,同时给予自己9999元的惩罚性补偿金。
庭审中,李滨再次指出,这份价值一元的意外伤害险没有保险公司的公章、地址、保险合同条款,也没有他所乘车的班次号及时间,更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详细身份信息,因此无法得到理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要自愿投保,而长途客运站利用自己的运输强势,并未征得自己同意便售票,属于强制销售;再者,法律已强制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不会重复赔偿,因此该保险中有关3000元的医疗保险责任形同虚设。
中国人保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长途客运站窗口都贴出了“保险一元,自愿购买”的字样,因此并非强制销售。若乘客遗失或损毁该保险收据,保险公司会根据其他乘客票据、车内物品等来对乘客进行理赔;而且乘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于承运人责任险,因此说这份保险形同虚设毫无道理。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朝阳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