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在北京顺义开货车经营收废品的生意,去年6月4日早上,他六岁的儿子由东向西步行,恰逢原告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倒车,结果孩子被撞,右股骨骨折、双侧锁骨骨折、右大腿皮肤软组织挫伤,所幸没有伤及生命。事后原告多次找保险公司交涉赔偿事宜,均遭拒绝。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一万元,拒绝支付商业三者险,理由是只对第三者进行赔付,保险合同中有“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此案并不是个案,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如果将家属包括在第三者范围之内,具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容易助长本车人员与家属共同骗保。而支持此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将家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符合基本的法学原理: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犯罪或违法行为中受益。不过在已有的判决中,法院支持原告方的理由是,认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驾驶员没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
慧择提示:只有在日常生活中谨慎再谨慎,才能防止悲剧的发生。本案的受害人在受害时既不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理应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其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被告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同时也有观点认为,保监会向社会公布的机动车交强险条款,事实上已经摒弃了这一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