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与之相对应的是不断制度改革,保险行业发展不能靠计划经济必须考市场经济。通过适当的管制改革和有力的监管制度运营,才能使我国保险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世界主要保险市场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了放松管制的进程。放松管制是经济国际化、全球化、一体化的客观要求,是保险业市场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历史上的“放松管制”有一些明显特征:一是放松对保险产品及其价格的干预;二是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过度干预;三是放松对市场准入的不恰当人为限制。
保险监管当局强调的另一个问题是加强监管。这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市场经济下的监管规律本来就是要有张有弛,有松有紧,该放松的放松,该加强的加强。推行市场化,鼓励竞争,客观上要求放松管制,但监管者必须清醒地判断竞争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问题,必须有能力控制竞争形成的局面,必须有能力把握保险市场发展的方向。
国际经验表明,放松管制可以取得鼓励竞争、促进竞争、加剧竞争的效果。竞争的加剧能够带来效率和创新,能够促进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提高,能够使社会和消费者的福利最大化。这是我们希望、也能够通过竞争法则得到的好处,所以应当也必须放松管制。但另一方面,竞争的加剧也必然会给保险监管者带来压力,一是交易行为监管的压力;二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三是反垄断行为监管的压力。
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保险人会不择手段,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人交易行为的监管;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保险人很可能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左右市场,如寡头垄断、价格共谋等,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人垄断行为的监管。
可见,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监管”是保险监管者理智和成熟的表现,也就是我们常说“不该管的要坚决放开,该管的要一定管住”。
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就是要真正把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原则落到实处。依法经营,是要求我们的经营者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中明确禁止的,绝对不可以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没有禁止的,都应当允许大胆地试,理直气壮地做,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市场充满活力,才能改革创新有施展的空间和余地。
依法监管就是要求我们的监管者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我们管的,必须管住管好,只有这样才能不辱一个监管者的使命。除此以外,所有法律法规没有授权我们看管的田野山川,都是留给市场主体自主开垦、自主耕作和自主创新的广阔天地。我们应当观察、关注和引导,而不要轻易和想当然地干预和禁止,对事实证明确有问题的,要及时完善法规,在法治框架内实施监管,而不能因为无法可依,就以言代法,横加干预。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们对企业自主权和市场规律的尊重,才能有效制约个别监管者为所欲为的行为。否则,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就会成为空洞的口号和表面文章。很关键的一点是,监管者不可以“参照”法律对待经营者的原则,随意扩展自己的监管领地,自认为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我们管的,我们都可以管。宇宙之大,无禁无止,我们管得了,管得好么?
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就是要求保险监管应当宽严有度。“严”是有章法的严,“宽”是有原则的宽,“度”就是法度。保险监管必须把尊重市场规律与坚持依法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监管者要在依法监管的同时,充分尊重市场,经营者要在顺应市场的同时,高度敬畏法律。
我们应当清楚,法律既是用来约束经营者的,也是用来限制监管者的。法律既是我们的护身符,也是我们的紧箍咒。所以我们在制定它的时候要心怀敬畏,在执行它的时候也要心怀敬畏。监管者决不可自以为是,自行其事,出口成“章”、以言代法体现的不是权威,暴露的只是无知。
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就是要将市场化和法治化有机、辨证地统一起来,从短期看,市场要服从法律;从长期看,法律要服从市场。所以世界上没有不受约束的市场,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
放松管制,才能让保险市场充满生机与活力;加强监管,才能确保民众从保险发展中获益。
慧择提示:在经济学中,我们都知道,顺应市场需求和有效合理的资源配置,才能实现市场有效率和稳定的增长。对于我国的保险行业,清除阻止市场力量充分发挥作用的障碍和压制竞争的障碍,才能矫正市场的合理竞争。
世界主要保险市场大约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了放松管制的进程。放松管制是经济国际化、全球化、一体化的客观要求,是保险业市场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历史上的“放松管制”有一些明显特征:一是放松对保险产品及其价格的干预;二是放松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过度干预;三是放松对市场准入的不恰当人为限制。
保险监管当局强调的另一个问题是加强监管。这看似矛盾,其实不然。市场经济下的监管规律本来就是要有张有弛,有松有紧,该放松的放松,该加强的加强。推行市场化,鼓励竞争,客观上要求放松管制,但监管者必须清醒地判断竞争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问题,必须有能力控制竞争形成的局面,必须有能力把握保险市场发展的方向。
国际经验表明,放松管制可以取得鼓励竞争、促进竞争、加剧竞争的效果。竞争的加剧能够带来效率和创新,能够促进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提高,能够使社会和消费者的福利最大化。这是我们希望、也能够通过竞争法则得到的好处,所以应当也必须放松管制。但另一方面,竞争的加剧也必然会给保险监管者带来压力,一是交易行为监管的压力;二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三是反垄断行为监管的压力。
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保险人会不择手段,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人交易行为的监管;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大,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保险人很可能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左右市场,如寡头垄断、价格共谋等,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人垄断行为的监管。
可见,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监管”是保险监管者理智和成熟的表现,也就是我们常说“不该管的要坚决放开,该管的要一定管住”。
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就是要真正把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原则落到实处。依法经营,是要求我们的经营者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中明确禁止的,绝对不可以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没有禁止的,都应当允许大胆地试,理直气壮地做,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市场充满活力,才能改革创新有施展的空间和余地。
依法监管就是要求我们的监管者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我们管的,必须管住管好,只有这样才能不辱一个监管者的使命。除此以外,所有法律法规没有授权我们看管的田野山川,都是留给市场主体自主开垦、自主耕作和自主创新的广阔天地。我们应当观察、关注和引导,而不要轻易和想当然地干预和禁止,对事实证明确有问题的,要及时完善法规,在法治框架内实施监管,而不能因为无法可依,就以言代法,横加干预。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们对企业自主权和市场规律的尊重,才能有效制约个别监管者为所欲为的行为。否则,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就会成为空洞的口号和表面文章。很关键的一点是,监管者不可以“参照”法律对待经营者的原则,随意扩展自己的监管领地,自认为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我们管的,我们都可以管。宇宙之大,无禁无止,我们管得了,管得好么?
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就是要求保险监管应当宽严有度。“严”是有章法的严,“宽”是有原则的宽,“度”就是法度。保险监管必须把尊重市场规律与坚持依法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监管者要在依法监管的同时,充分尊重市场,经营者要在顺应市场的同时,高度敬畏法律。
我们应当清楚,法律既是用来约束经营者的,也是用来限制监管者的。法律既是我们的护身符,也是我们的紧箍咒。所以我们在制定它的时候要心怀敬畏,在执行它的时候也要心怀敬畏。监管者决不可自以为是,自行其事,出口成“章”、以言代法体现的不是权威,暴露的只是无知。
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就是要将市场化和法治化有机、辨证地统一起来,从短期看,市场要服从法律;从长期看,法律要服从市场。所以世界上没有不受约束的市场,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
放松管制,才能让保险市场充满生机与活力;加强监管,才能确保民众从保险发展中获益。
慧择提示:在经济学中,我们都知道,顺应市场需求和有效合理的资源配置,才能实现市场有效率和稳定的增长。对于我国的保险行业,清除阻止市场力量充分发挥作用的障碍和压制竞争的障碍,才能矫正市场的合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