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7日,黄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个人短期保险,受益人为妻子苏女士。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附的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载明,因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11年3月15日,黄先生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倒于公路上,造成本人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事后,公安交通队对黄先生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醉酒,并认定黄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苏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但遭拒绝。苏女士于是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先生系醉酒驾驶,他身故与醉酒驾驶存在因果关系。自2011年开始,醉酒驾驶已构成犯罪行为,因此公司对醉驾人拒赔是在履行社会责任。
苏女士则称,保险公司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苏女士败诉后,她提出上诉。
慧择提示:保险公司的做法有他的道理。因黄先生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苏女士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看来,最好的保障还是爱护自己,避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