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听说过自己驾车将自己撞死的离奇事件吗?近日,司机刘某被自己驾驶的车辆轧死,这场离奇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继而又引发了一场稀奇的保险合同诉讼,顺义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
我们发现,此类案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由于法律理解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普遍存在。
奇案:司机甩出车后被自己车轧死
去年8月30日午夜,在顺义区京承高速进京方向,刘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一辆在应急车道内驾驶的货车左侧相撞,刘某被从驾驶室前风挡玻璃甩出车外,摔在车道内,此时牵引车仍在向前惯性行驶,刘某被牵引车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事发时的现场照片显示,刘某的下肢当时被压在牵引车轮胎之下。刘某死亡后,顺义区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系交通事故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身体所受损伤碾压可以形成。交通队最终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刘某是北京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机,刘某的家属将物流公司老板张某起诉到法院索赔,张某共计赔付给刘某家属各项费用40万元。
张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这40万元。张某于2010年为出事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分别为24.4万元和5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本车司机,属车上人员,不是保险车辆的第三者,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事发时刘某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发生被该车碾压的交通事故,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争议:自己撞死自己 同案不同判
我们查阅资料发现,自己撞死自己,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样的惨剧却时有发生。近年来,全国多家法院审理过司机被自己车辆撞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死者算不算“第三者”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焦点,但由于其中并无明确法律规范可循,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同案不同判。
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为停车后没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运输公司司机张某被自己的车挤死在墙上。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停止驾驶行为,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张某已非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行人无异,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最后,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31万元给运输公司。
去年10月17日,淮安市司机董某停车后,同样没拉手刹下车,导致自己的车向前溜滑行,将董某挤在墙上当场死亡。淮安市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董某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原因有二:一是“交强险”是保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本车人员包含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员;二是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的死亡,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不合法理。
法院人士:保险公司可通融赔付
针对司机刘某驾车碾死自己的案子,一名从事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工作的法院人士表示,与其他案件不同,刘某在身份认定上争议更大,因刘某当时并非主动下车,而是在第一次撞击中被动被甩出驾驶室,这个过程并不是受刘某自己控制的,这种情况能否使刘某的身份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值得商榷。
慧择提示:车行在外名交通意外随时可能发生。遇到上述情况,法院人士建议可以从个案角度去平衡,比如保险公司进行通融赔付(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行为)或者由法院组织双方调解。
我们发现,此类案件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由于法律理解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普遍存在。
奇案:司机甩出车后被自己车轧死
去年8月30日午夜,在顺义区京承高速进京方向,刘某在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车辆右前部与一辆在应急车道内驾驶的货车左侧相撞,刘某被从驾驶室前风挡玻璃甩出车外,摔在车道内,此时牵引车仍在向前惯性行驶,刘某被牵引车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事发时的现场照片显示,刘某的下肢当时被压在牵引车轮胎之下。刘某死亡后,顺义区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系交通事故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身体所受损伤碾压可以形成。交通队最终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死者刘某是北京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机,刘某的家属将物流公司老板张某起诉到法院索赔,张某共计赔付给刘某家属各项费用40万元。
张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这40万元。张某于2010年为出事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分别为24.4万元和5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系本车司机,属车上人员,不是保险车辆的第三者,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事发时刘某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发生被该车碾压的交通事故,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争议:自己撞死自己 同案不同判
我们查阅资料发现,自己撞死自己,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样的惨剧却时有发生。近年来,全国多家法院审理过司机被自己车辆撞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死者算不算“第三者”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焦点,但由于其中并无明确法律规范可循,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同案不同判。
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为停车后没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运输公司司机张某被自己的车挤死在墙上。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停止驾驶行为,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张某已非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行人无异,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最后,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31万元给运输公司。
去年10月17日,淮安市司机董某停车后,同样没拉手刹下车,导致自己的车向前溜滑行,将董某挤在墙上当场死亡。淮安市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董某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原因有二:一是“交强险”是保护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本车人员包含被保险人及本车驾驶员;二是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的死亡,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不合法理。
法院人士:保险公司可通融赔付
针对司机刘某驾车碾死自己的案子,一名从事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工作的法院人士表示,与其他案件不同,刘某在身份认定上争议更大,因刘某当时并非主动下车,而是在第一次撞击中被动被甩出驾驶室,这个过程并不是受刘某自己控制的,这种情况能否使刘某的身份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值得商榷。
慧择提示:车行在外名交通意外随时可能发生。遇到上述情况,法院人士建议可以从个案角度去平衡,比如保险公司进行通融赔付(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本不应完全承担赔付责任,但仍赔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行为)或者由法院组织双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