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向媒体反映,她只口头答应购买保险,并没有填写任何协议,信用卡中心便自行扣除了保费。据她回忆接电话时的情形,对方声称是银行信用卡中心业务员,特别强调作为信用卡用户只需每月缴费35元,便可享受高达50万元的意外伤害理赔金额,其中,还涵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赔付金。她又询问了保费如何缴纳,对方回答,确认后保费每月从信用卡中扣除。当她说自己需要考虑一下时,对方又称如果这次电话问讯没有投保的话,之后也再不办理投保手续。王小姐说自己需要看到保单之后才确定是否投保,对方随即挂断电话。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王小姐在下月的信用卡帐单中,竟然发现被扣除了几百元的保险“预付款”。
电话营销作为新型业务营销模式,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销售方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记者随后致电多家银行信用卡中心,某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称,他们确实与一家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只有尊贵客户才能购买的保险产品。另一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最近开发的奥运卡也是与某保险公司合作,而其附加的保险产品也是针对尊贵客户。上述两家银行工作人员均称,银行信用卡中心确有电话推销行为,但对具体营销人员的推销手段则表示不清楚。
业内人士称,保险公司虽通过电话销售短期人身意外险,但大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同样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56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可见,保单的生效应当是以被保险人的书面确认为要件的。电话里对保险进行推销只能视为一种要约邀请,并不能产生致使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未书面签字生效,保险公司无权收取保费,更无权委托银行以“预付款”形式变相收费。
他还认为,信用卡客户应警惕电话保险营销行为,在对方提示有电话录音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允诺,一旦发现信用卡扣款行为,要及时收集包括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等一切重要的证据,并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如果已经收到保险单,应当注意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在犹豫期内及时退保,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确保自己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