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研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对保险营销员生活保障的影响,高度重视解决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商业保险是通过投保人的自愿投保,满足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需求,对社会保障的补充,带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按照“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商业保险不可能完全代替社会保险。保险营销员成分复杂、收入高低不等,仅仅依靠各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商业保险,无法满足保险营销员的生活保障需求,有悖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要求。
当前,影响保险营销业务发展的关键就是营销队伍的发展壮大问题,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缺乏,后顾之忧严重,从业信心不足,销售保险产品的积极性相对较差。虽然各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都为保险营销员提供了一定的商业保险,但对于大多数保险营销员来讲,不足以满足失去劳动收入后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特别是商业养老保险是企业的承诺,责任是有限的,是个别人养老生活的品质追求;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承诺,从满足生存条件的角度讲,责任是无限的,是大众福利。孰轻孰重,在保险营销员的心里很清楚。所以,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保监会高度重视,在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因此,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有必要以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积极探讨逐步解决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共同为建立十年的保险营销体制再次注入新的活力。
二、紧密结合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的激励制度,积极探索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方法和途径。
就目前而言,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遵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全国差别较大。最低生活保障与保险营销员关系不大,基本医疗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惟一能够运作的就是基本养老事宜。根据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大部分地方政府均开展了“养老保险扩面”活动,放宽了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取消户籍限制、取消年龄限制,无论户口是否在当地,是否在城镇,凡在劳动年龄之内,均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保险营销员均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分别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200%、300%四个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账户。缴费年限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这不仅是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的具体体现,而且还可以让保险营销员享受国家有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按测算结果,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企事业单位相比,缴费相对较低,但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基本相当。通俗讲就是缴费低、保障高。
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协助保险营销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加强保险营销员保险知识培训,使其明了国家、地方关于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参保身份、缴费标准、手续办理和退休后的养老保障等内容,鼓励保险营销员自己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这种办法的优点在于操作简便、弹性较大,无需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成本相对较低。缺点是保险营销员在情感上仍然缺乏归属感,激励效果体现不出来。二是委托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全权代理保险营销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只负责提供保险营销员相关的信息资料和管理费用。这种办法的优势在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缺点是成本高、工作被动,风险较大。三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己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对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保险营销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由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到当地社保机构统一办理。至于入司年龄、业绩指标等其它具体参保条件由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根据实际,并结合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考核办法确定。为了稳定、激励保险营销员,可以采取个人交费为主、单位奖励为辅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保险营销员不同的季佣金收入,确定不同的缴费基数和单位奖励缴费比例(如下表所示)。
这种办法的优点在于有效克服了前两种办法的不足,拉近了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的情感距离,增强了保险营销员的归属感,为依照《通知》精神管理营销员奠定了基础、同时还结合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加大了制度激励力度,无疑会促进队伍建设和业务发展。这种办法的缺点就是信息技术支持需求较大,政策水平要求较高。但这些不足都可以通过调动内部资源、完善制度加以克服。总之,第三种办法时机成熟,最为可行。
三、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注意处理好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问题。
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单位应设在三级(地市)以上分支机构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考核部门,职责为受理参保申请、建立《参保档案》、代扣代缴保险费、管理保险关系。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要填写《申请表》,根据季度佣金情况,确定缴费基数和单位奖缴比例;季度佣金一旦选定,一年内不允许调整。当季佣金达不到申请确认值的,从下一季度起停止单位奖励,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但季度佣金重新达到,从下一季度起单位奖励自动恢复。二要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有关参加社保的权利和义务,规避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在与保险营销员解除《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同时,终止对其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的管理跟踪。在办理离司时,必须提前转走个人账户及相关手续,否则不再提供任何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参保营销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移交当地或异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缴费期内个人对账单的领取、发放,以及离司人员个人账户的转移,均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办理。三要定期提交《FYC变更调整申请表》,每年6月份,保险营销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展业能力,重新提交《季度佣金调整申请表》,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和单位奖缴比例。四要制定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除对上述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外,还要对其它问题逐一说明:原来在企业工作并参保,目前已中断缴费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继续缴费,但补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原来参保还在继续缴费或缴费期满的,不再负责办理基本养老有关事宜,但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奖励比例计提奖励;原来在企业参保营销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一律到原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原来没有单位,也没有参保的参保保险营销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到社保机构办理。达不到参保条件的保险营销员,有关其养老保障问题,仍按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提供的商业保险计划执行。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接管保险营销员的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