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提议的评级准则适用于保险公司发行外国货币与本国货币长期债务的信用评级、财务实力评级、财务增强评级。对大多数公司而言,前述三类评级不论依现行评级准则或本次提议的评级准则进行的评级均相同。然而现行评级准则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债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正在起步或将要结束营业的保险公司,以及房贷和产权保险公司。
标准普尔在今年2月16日公布的《信用评级原则》中确定了保险公司评级准则的特定方法论与假设。这个方法论包括两个主要步骤:一是评估集团信用状况(GCP),但对一些特定的子公司,则需要评估其个体信用状况(SACP);二是评估可获得的政府特别支持或集团支持。此外,提议的评级准则将导入一个包括业务风险状况与财务风险状况的评级架构。
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状况评估结果,结合相关的保险业和国家风险评估与保险公司本身的竞争地位两项评分结果得出。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状况评估结果,则是在结合保险公司的资本与获利分析、风险部位与财务弹性等项目的评估结果后得出,然后再结合前述的业务风险状况评分与财务风险状况评分结果后得出保险公司的基准。指示性SACP或GCP将相当于前述所得之基准,但可通过企业风险管理与公司管理评估以及同业比较获得调整的空间。
【慧择提示】标准普尔预期,标准普尔评级的全球保险公司评级分布因此次提议的评级准则而出现的变动幅度有限,绝大部分评级将会维持不变,若有变化,调整幅度亦不会超过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