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理人说,当时小于驾驶海马牌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汪先生驾乘三轮车相接触,两车均损坏,汪先生受伤。小于委托别人报警,担心被围观的人及伤者家属殴打,就走了,第二天,到交通部门说明情况。结果汪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方认为,即使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
原代:退一万步讲来说,即使按照现在法院认定的情况,构成了逃逸,也并不是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定理由之一。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按约定缴纳了保费,原告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对第三人产生的赔偿责任。被告没有任何拒绝赔偿的理由。
原告要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5千多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我国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被代:机动车肇事后,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抢救,保护现场,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当时既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救护,然后是逃逸,我们不同意进行赔偿。
被代:没有尽到义务,所以不享受权利。我们的条款写的非常明确,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的措施,如果他当时及时报案的话,我们在第一时间肯定会赶到现场,对现场查勘、损失的核定都有一定的影响,不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这些东西。
对此,原告方表示反对。
原代:原告保险时间超过24小时,但这也不能构成保险公司责任的免除,因为在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以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了此义务,保险公司就有可以免责的权利。
【慧择提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赔偿保障,得到及时救助,不因其是否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是肇事逃逸、醉酒驾驶等过错是否是保险公司拒赔或追偿的理由,一直存在争论,我们对此案判决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