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正在就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起草相关规则向业内征求意见。销售误导行为是指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及相关人员在人身险业务活动中,通过欺骗、隐瞒或诱导等方式,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说明的行为。
事实上,保监会重拳治理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已有时日。不过,由于一直没有对何为销售误导行为做出明确的认定及处罚,致使不少人身险公司或业务员打“擦边球”,甚至与监管部门玩“猫捉老鼠”游戏。尽管监管部门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整治,然而在年景欠佳时,销售误导行为仍时有抬头。
缺乏明文禁令,是销售误导行为屡禁不止的主因。“据我们所知,保监会正在草拟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规则,旨在预防和惩处销售误导行为。”据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透露称,届时将有28类销售误导行为被禁令,共分为欺骗(9类)、隐瞒(9类)、阻碍或诱导(4类)、不当销售行为(6类)等四大类。
其中,被排在欺骗行为禁令规则首位的,就是银保业务中最常见的“以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本金、利息等其他金融产品特定概念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这也是被保险消费者投诉最多的欺骗行为。
而对于最近出现的“灰色地带”,如“以赠送保险名义虚假宣传保险产品,以虚假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销售,夸大保险公司的股东背景、市场地位及过往经营成果,宣传不存在或不实的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等行为,也被界定为销售欺骗行为。
梳理近年来人身险退保案例后不难发现,保险消费者“大呼上当”的背后,与保险营销员的隐瞒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未明确说明免除责任、或未告知保险合同有观察期和犹豫期、或未提醒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及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而这些或有意或无意的隐瞒行为,也将被视为销售隐瞒行为而禁止。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在消费者看来是保险营销员“善意”的行为,也将明确被视为诱导行为。如,营销员唆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虚假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只为骗取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名义上是在帮投保人,实则是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一旦被保险公司发现,即视为失效保单。
另外,随着保险理财型产品近年来的热销,由此引致的不当行为日渐滋生。上述寿险公司负责人透露称,“就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部分承诺保证收益,使用比率性指标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对比等,都将被视为不当销售行为。”
多达28类销售误导行为的禁令,监管层对重拳整治人身险市场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让销售误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数据显示,过去5年保监会收到的各类保险投诉中,有20%至30%涉及“销售误导”。
慧择提示:保监会下一步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在短期内可能对部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但对于保险行业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显然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