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目前“拖赔惜赔”是车险理赔难的集中表现,保险公司拖赔惜赔的招数往往大同小异,而车主认识这些招数或有助于在理赔中将之化于无形。
招数1
在单证上“故意刁难”
案例回放:小志因撞伤行人被告上法庭,最终经法院调解赔偿对方60多万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赔付后,小志因故无法获得第三方伤残鉴定书、医疗费、交通费等单证原件,在向某财险公司索赔商业三责险时遇到麻烦:该保险公司虽然全程参与法院调解,但仍要求小志提交单证原件或经法院盖章的复印件,否则拒绝受理。
无独有偶,文先生也因单证问题在理赔时受到“刁难”。今年1月1日,文先生不慎将右车门刮花,在维修厂维修并委托理赔,修车费共800元,而维修厂当天即向某车险提交索赔资料。至2月份,文先生才获知该案已当天结案,但赔款却一直未支付,原因是未提交身份证原件。多次交涉后,文先生于3月12日收到该保险公司赔付的通知。
小志的案例是经法院诉讼进行理赔的,商业三责险所涉及的理赔事实及赔偿金额的所有证据原件已经法庭庭审质证,并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在难以获得这些原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要求提供单证原件或经法院盖章的复印件,显然是有故意“刁难”之嫌。而文先生在结案后一个多月内都无人问津,800元赔款因未提交身份证原件,在确认其身份后,仍拖延两个多月才支付,相对“万元以内一天内赔付”的承诺,实在让人心寒。
相关提醒: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车险事故处理结案之日1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的必要单证。由于车险事故分为单方肇事无人伤、单方肇事含人伤、双方肇事车损涉及人伤等不同类型,所需要递交的单证也相应不同,车主们可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咨询,并根据要求一次性交齐各种单证,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只会拖延理赔时间。
招数2
部门不同“互踢皮球”
案例回放:欧先生在异地出险,因急需用车,征得某车险热线人员的确认后,便在异地4S店进行了部分定损和维修。事后欧先生回到本地后继续定损和维修,但该公司系统上没有该事故勘探及定损记录,欧先生拨打投保地财险公司服务热线,却遭到相互推诿,称该案在湖南定损应找湖南公司,而欧先生找到湖南公司后,该公司则以定损员外出或下班为由一再拖延。
:上述案例均涉及保险公司的两个分公司,消费者或受害人往往认为他们同属一家公司视为一体,事实上两家分公司相互独立,而沟通不畅、相互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导致拖延理赔时间的现象。
相关提醒:车主或受害人在出险后切勿慌张更别病急乱投医,遇到不确定的事应咨询保险公司服务热线,当遭遇保险公司相互推诿或吃拿卡要的定损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向该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投诉通道和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投诉。
招数3
以低标准赔付“惜赔”
案例回放:康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后腿部骨折,住院12天后出院。因康先生骨折部位未使用手术治疗,所以康复较慢,医生建议其全休3个月,但三个月后,康先生仍未康复,经复诊,医生建议其继续全休3个月。康先生前后误工总共193天,但保险公司却以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只赔120天,最后康先生一气之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虽然以公安部发布的《评定准则》来计算误工费最多为120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明确规定要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相关提醒:在理赔中,车主或受害者难免会遇到保险公司以种种借口减少赔款的情况,此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较生疏的车主和受害者不应忍声吞气,而应咨询相关法律人士,了解其做法是否合理,自己权益是否被侵犯。车主或受害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仍无法解决则可以向法院上诉。
2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明文禁止保险公司以下七大违规行为:拖赔、惜赔、错赔、滥赔;理赔人员“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客户,或利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赔案强制被保险人提前续保;冒用被保险人名义缮制虚假赔案;无正当理由注销赔案;理赔人员与客户内外勾结采取人为扩大损失等非法手段骗取赔款,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他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
4月26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开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会议上指出,今年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中,要把拖赔、惜赔、恶意拒赔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作为一项重点检查内容,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慧择提示】4月至12月为保监会集中治理车险理赔难第二阶段,根据监管层的工作部署,主要是建立基础制度、机制、规范和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宣传、排查、清理、检查工作,严查重处一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坏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案件;加大对查处情况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