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场交通事故过后,出租车司机王师傅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并需承担一笔27万余元的赔偿款。王师傅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在支付了这笔赔偿后,将王师傅告上了法院,向其追讨这笔钱。在拿到一审法院“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后,出租车公司和王师傅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了上诉。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颇受关注的“出租车事故分责案”。
回放
出租车公司起诉自家司机
2010年3月17日晚上,出租车司机王宝林驾车行驶至府右街路口,在向右并线时,与同后方驶来的一辆宝马MINI轿车发生刮蹭。MINI轿车失去控制后,冲向右侧车道,同一辆本田轿车和一辆公共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MINI轿车和本田车损毁严重。事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宝林负本次事故的全责。
事故发生后,宝马和本田车主将王宝林所在的北京百花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院,讨要赔偿。经西城法院判决,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以外,百花出租车公司需向两位车主赔偿27万余元。在先行赔偿后,2011年,百花出租车公司将王宝林告上了法院,向其追讨这笔赔偿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宝林承担82358元的赔偿责任。因为不服判决,百花出租车公司和王宝林均提出了上诉。
庭审
的哥:控诉公司三宗罪
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书》,上面显示王宝林承包车辆的期限为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6日止,王宝林每月交纳承包定额3100元。该合同书约定,百花出租车公司“有权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承担经营主要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宝林“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应由自身承担的责任部分”。而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上,则约定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超过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均由王宝林承担。”
“权利都是公司的,义务都是司机的。”昨天的庭审中,王宝林很少说话,几乎都是其代理律师在回答法官的提问。但是在法官问到其关于同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车辆保险时王宝林一度情绪激动。
“公司就拿来这么一份合同,不签不行,我们当司机的能怎么办?”王宝林认为,出租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而且其条款规定明显偏向出租车公司。
此外王宝林认为公司为车辆上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明显偏低。“10万块钱,这要是重大一点的事故根本不够赔。”王宝林说自己曾向公司反映过这一问题,但一直没得到回复。为了保险起见,王宝林每年还自己多花420元多上一个“不计免赔险”。
王宝林还提出,公司曾向自己收取一万元的“保证金”,“即使让我赔,也应当在这一万块钱的限额内。”
公司:按责赔付其过自负
面对王宝林的指责,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表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是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且该额度也已告知过司机,王宝林知道车辆的投保情况。“王宝林作为一名专业司机,应该知道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照交通安全法,但是现在王宝林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说明其在驾驶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由公司代其受过。”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昨天并未当庭宣判。
追访
法官:十万保费偏低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法官表示,目前北京的出租车公司为营运的出租车上的保险额度不等,出租车管理局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设定下限。现在有的出租车公司上的保险是10万元,有的是20万元,拥有1000辆车以上的大型出租车公司一般通过保险加自险的方式防范风险。本案的百花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上的保险就是10万元。
【慧择提示】通过案件审理,法官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后赔偿额近年来明显增加,同时出租车作为专门的客运工具,较低额度的保险额与之所承担的风险不适应。因此,目前来看,10万元的保险额度似乎偏低,但是调整保险额度又牵涉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乘客的利益,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研究。
回放
出租车公司起诉自家司机
2010年3月17日晚上,出租车司机王宝林驾车行驶至府右街路口,在向右并线时,与同后方驶来的一辆宝马MINI轿车发生刮蹭。MINI轿车失去控制后,冲向右侧车道,同一辆本田轿车和一辆公共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MINI轿车和本田车损毁严重。事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宝林负本次事故的全责。
事故发生后,宝马和本田车主将王宝林所在的北京百花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院,讨要赔偿。经西城法院判决,在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以外,百花出租车公司需向两位车主赔偿27万余元。在先行赔偿后,2011年,百花出租车公司将王宝林告上了法院,向其追讨这笔赔偿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宝林承担82358元的赔偿责任。因为不服判决,百花出租车公司和王宝林均提出了上诉。
庭审
的哥:控诉公司三宗罪
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运营合同书》,上面显示王宝林承包车辆的期限为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6日止,王宝林每月交纳承包定额3100元。该合同书约定,百花出租车公司“有权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承担经营主要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王宝林“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应由自身承担的责任部分”。而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上,则约定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超过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均由王宝林承担。”
“权利都是公司的,义务都是司机的。”昨天的庭审中,王宝林很少说话,几乎都是其代理律师在回答法官的提问。但是在法官问到其关于同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车辆保险时王宝林一度情绪激动。
“公司就拿来这么一份合同,不签不行,我们当司机的能怎么办?”王宝林认为,出租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而且其条款规定明显偏向出租车公司。
此外王宝林认为公司为车辆上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明显偏低。“10万块钱,这要是重大一点的事故根本不够赔。”王宝林说自己曾向公司反映过这一问题,但一直没得到回复。为了保险起见,王宝林每年还自己多花420元多上一个“不计免赔险”。
王宝林还提出,公司曾向自己收取一万元的“保证金”,“即使让我赔,也应当在这一万块钱的限额内。”
公司:按责赔付其过自负
面对王宝林的指责,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表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是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且该额度也已告知过司机,王宝林知道车辆的投保情况。“王宝林作为一名专业司机,应该知道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照交通安全法,但是现在王宝林被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说明其在驾驶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由公司代其受过。”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院昨天并未当庭宣判。
追访
法官:十万保费偏低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法官表示,目前北京的出租车公司为营运的出租车上的保险额度不等,出租车管理局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设定下限。现在有的出租车公司上的保险是10万元,有的是20万元,拥有1000辆车以上的大型出租车公司一般通过保险加自险的方式防范风险。本案的百花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上的保险就是10万元。
【慧择提示】通过案件审理,法官认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后赔偿额近年来明显增加,同时出租车作为专门的客运工具,较低额度的保险额与之所承担的风险不适应。因此,目前来看,10万元的保险额度似乎偏低,但是调整保险额度又牵涉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乘客的利益,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