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举行听证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据悉,“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听证等程序后,拟于明年起实施。其正式实施将对昆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未成年人和成年非从业人员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带来医疗保障方面的实惠,进一步完善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医保缴费
政府承担大头 个人年付5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50元/人·年。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其个人缴费部分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财政按256元/人·年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地方财政(省、市、县)补助100元。
同时,将鼓励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为其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城乡居民,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缴费补助。
参保方式
每年下半年缴纳次年参保费
对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及其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手续。学生、儿童可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和未入托入学的儿童可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7月1日至12月25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其中,享受政府全额补助的,应在此期间办理下一年度参保手续;其他参保的城乡居民,应在此期间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出院结算时无法核实身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
对于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可享受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于中断缴费的,停止享受本保险待遇和缴费核定。停保后又续保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其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将不予报销。
住院
小病到社区医院自付比例15%
小病在社区医院看,大病到大医院看,这样可以为百姓有效省钱。
“征求意见稿”中,对住院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均进行了明确。
对于参保人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的30%,第三次住院将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昆明地区以外就医的,须提供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昆明地区以外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在60日内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报销标准统一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基础上,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门诊
一年基金最高支付400元
对于以下特殊疾病,包括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需住院治疗)、癫痫(以下简称“特殊疾病”)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
全市还将积极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此外,对于普通门诊医疗费待遇,即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按人头包干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对于参保人实行门诊手术治疗的手术当次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生育医疗补贴标准
顺产600元 难产1000元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定额补贴的方法进行报销。补贴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00元。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由参保人自负。
昆明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后半年内参保的,其出生后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对于参保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支付。
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中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人工器官购置费、一次性医用材料、因抢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个人先自负比例按照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知情权
自费药要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其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高额耗材和其它需由本人先自负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向住院参保人提供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确认的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对于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同医疗机构结算;统筹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慧择提示】据悉,对于以下情形,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以及在境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