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1月1日,原告到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导购,2010年4月离职。2011年3月3日,原告再次入职该单位,2012年3月7日,原告再次离职。原告因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原告的部分申请请求,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至3月的工资9095元,养老保险补偿金4536元,双倍工资49200元,经济补偿金4100元,以上共计66931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慧择提示:新人入职,公司一般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劳动合同就会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当然,签合同的时候,还要看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