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明是辆使用了多年的旧车,投保时被要求按新车购置价缴纳保费,而在出险后,却依照大大缩水的折旧价进行理赔。安邦财险的这一做法,遭到了温州车主的投诉。而这“高保低赔”的两套标准,却是目前保险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
2010年底温州车主杨先生,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洞头营销部(下称安邦财险),为其一辆使用多年的奔驰E200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上注明的“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新车价格45.4万元,且不计免赔。
2012年1月1日,该车发生事故,经安邦财险现场勘查确认,该车负全责,并推定车辆全损。然而在理赔时,安邦财险并未按照保险金额45.4万元计算,而是以该车辆折旧后的价值19万余元进行赔付。杨先生对此颇为不解。他说在车辆投保时,安邦财险明知投保车辆已经使用4年以上,而当时却要求车主按新车购置价格45.4万元投保,并据此金额交付了保费,为何在理赔时却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他认为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后,杨先生向温州市洞头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洞头县消保委介入调查后认为,安邦财险在与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对于自制的格式合同中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全损时按车辆实际价值而不按投保价值理赔)没有履行特别告知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39条相关规定。
其次,消费者杨先生与安邦财险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为45.4万元,不计免赔。当该约定条款与格式条款相冲突时,也应当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履行约定条款。此外,安邦财险明知消费者投保的车辆已经使用4年以上,却在合同中要求消费者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并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写明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5.4万元,让消费者误以为发生全损时,是按照投保金额进行赔偿的。这说明安邦财险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收取保费,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安邦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此事总公司已经介入调查。他坦言,像杨先生遇到的“高保低赔”的这种情况,在保险行业很常见,“大家都是这样的,我们也没办法”。
据了解,洞头县消保委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最终没能协商一致。现在消费者已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慧择提示:高保低赔”非常具有普遍性,已是车险行业“潜规则”,只要不是第一年的新车基本都会被多收保费。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这些不合理的收费进行整顿,规范车险市场。
2010年底温州车主杨先生,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洞头营销部(下称安邦财险),为其一辆使用多年的奔驰E200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上注明的“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新车价格45.4万元,且不计免赔。
2012年1月1日,该车发生事故,经安邦财险现场勘查确认,该车负全责,并推定车辆全损。然而在理赔时,安邦财险并未按照保险金额45.4万元计算,而是以该车辆折旧后的价值19万余元进行赔付。杨先生对此颇为不解。他说在车辆投保时,安邦财险明知投保车辆已经使用4年以上,而当时却要求车主按新车购置价格45.4万元投保,并据此金额交付了保费,为何在理赔时却按照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他认为这样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后,杨先生向温州市洞头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洞头县消保委介入调查后认为,安邦财险在与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对于自制的格式合同中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如全损时按车辆实际价值而不按投保价值理赔)没有履行特别告知义务,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39条相关规定。
其次,消费者杨先生与安邦财险约定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为45.4万元,不计免赔。当该约定条款与格式条款相冲突时,也应当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履行约定条款。此外,安邦财险明知消费者投保的车辆已经使用4年以上,却在合同中要求消费者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并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写明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5.4万元,让消费者误以为发生全损时,是按照投保金额进行赔偿的。这说明安邦财险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收取保费,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安邦财险温州中心支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此事总公司已经介入调查。他坦言,像杨先生遇到的“高保低赔”的这种情况,在保险行业很常见,“大家都是这样的,我们也没办法”。
据了解,洞头县消保委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最终没能协商一致。现在消费者已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慧择提示:高保低赔”非常具有普遍性,已是车险行业“潜规则”,只要不是第一年的新车基本都会被多收保费。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这些不合理的收费进行整顿,规范车险市场。